萊爾富

萊爾富工作的問題~

我朋友在萊薾富上大夜班因為上早班的人翹班..害他大夜班變成跨班班表被調來調去~而且店長好像也特別偏袒翹班的那個人已經翹過5次班了~幾乎都是我朋友的班而且一班才一個人~都已經翹班那麼多次了現在說要回來上班就可以馬上回來上班店長還說他翹班情有可原...那他翹了5次都情有可原?!我朋友當初進去工作說薪水是19000每次扣盤損 還有結帳找錯客人的錢都由員工的薪水扣有時候一天找錯錢的金額還可以達掉1000多有可能一個月找錯那麼多次錢嗎?!他們上班也沒有打卡鍾什麼時候上班 下班 甚至加班怎麼知道?!大夜班正常下班時間是7.8點每次店長請他幫忙拖到下午1.2點才下班上個月加班很多天 加班費卻只算6還是8個小時要進去做的時候說薪水是19000上個月領薪水居然不到10000塊店長還說我朋友買東西都沒付錢坑中班的錢 要我朋友賠錢 從薪水裡扣但是我朋友都沒做 就白白被店長扣錢還一直要我朋友自首 很過分不是只有我朋友這樣 那裡幾個員工也都不爽想離職 因為很常被扣錢薪資袋也沒有寫清楚只有寫總共幾個小時 多少錢 就這樣上個月的薪水我算起來一個小時不到95塊現在最低不是都要95嗎?!這樣可以到勞工局申訴嗎?!還是要鼻子摸摸算自己倒楣換工作因為還要繳房租 電話費之類的哩哩摳摳費用這樣的薪水根本沒辦法負擔那些費用繳完生活費都沒有了員工不用吃飯嗎?!這樣一直扣人家薪水這樣要怎麼處理?!
這家萊爾富是不是加盟店?!直營店不可能這樣(因為我曾經做過二家直營店一家加盟而當中曾經支援過的店很多)萊爾富各區都有負責的區主任店長這樣亂搞 可以請區主任處理店裡的後場都會有各區的區主任聯絡電話我相信主任會處理的不然主任上層還有課長再不然就直接給他客服一樣可以至於扣款的部份有些的確會叫員工分攤或是加盟主自己吸收會扣到錢的部分像是非清冊(該退回公司的過期雜誌或玩具)盤損(季盤損到一個程度要賠)再來就是班內東西失竊或是員工本身有消費扣的多跟少而已但是如果扣得不合理還是應該即時反應這樣不好的加盟主應該把他踢出公司PS:如果是北縣我可以幫你查一下 參考資料 曾經的員工
淺淺ㄉ回答辭職 7-11 全家 比較公平
我沒記錯ㄉ話萊爾富不是有申訴電話.可以先申訴.必免以後總公司會以你都沒跟公司反應來堂篩你.正常你打完電話他悶不會理你.你在考律要去勞工局申訴.可是你要有證據.如薪資單.打卡計錄.你也因該拿不到.最後決招打給壹周刊ㄉ暴料專線.不要懷疑.因萊爾富也小有名氣他悶因該會受理.你想在超商做ㄉ話只能見意你換行業因為超商10家有8家都有相同情況
我覺得

你可以打電話問勞保局。

之前我在7-11打工

最後一個月要離開前

店長說可以讓我提前走

但是三十號他們要盤點能不能幫他們最後一天

我心想也沒差

所以就答應。

後來我才知道

原來是店長要省下當月我的健保費

所以故意在三十一號前希望我離開。

當時我是很生氣想把他們不當的作法一同賠上統一的名聲。

但是事後我有打去健保局詢問

小姐說沒錯

店長確實可以這麼做

既然他們是依規定來做我也無可奈何。

所以我覺得你朋友大可以問勞保局勞工權益是否受損。

像我做中班

明明兩點下班也常補貨補到四點多

做晚班時更是超過十二點

大多同事都因為這樣時間拖太久而離開。

東西被偷要扣我們的薪水

但是如果當天值班有餘額可是店長自己吸收。

總總不公平

我認為

像是買東西不付錢

監視器都有錄影作證

你朋友大可有理由反駁;上下班即使不打卡

監視器也拍的到你幾點上下班吧?(監視器真是好用)所以你朋友真該有勇氣點站出來

蒐集對自己有幫助的資訊後

再向老闆和顏悅色的說明

要回自己的權益。

我所知道統一對便利超商管制很嚴格

店長都很小心避免犯錯

如果萊爾富想繼續在便利商店行業中生存

就不會放任自己店家不管

這正是你朋友反應的好時機。

我並沒有真正槓上他們過

但是自己的權益一定要維護

不要白白做工又被坑。

你大可領完這個月薪水後就拍拍屁股走人

許多便利超商的店家還滿喜歡有類似工作經驗

因為他不必再多花時間和金錢培養一個新進員工。

加油吧!!勇敢抬頭抵抗惡勢力!!
依您所述

貴店在工資、工作時間等項目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你可依法離職並請雇主給付資遣費

不過還是請您至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

以為您做更深入的服務。

有關雇主違反之法令如下: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

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22條工資之給付

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

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

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

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78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79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


萊爾富工作的問題~我朋友在萊薾富上大夜班因為上早班的人翹班..害他大夜班變成跨班班表被調來調去~而且店長好像也特別偏袒翹班的那個人已經翹過5次班了~幾乎都是我朋友的班而且一班才一個人~都已經翹班那麼多次了現在說要回來上班就可以馬上回來上班店長還說他翹班情有可原...那他翹了5次都情有可原?!如果是加盟店

那他高興讓他回來幾次

那就隨加盟主高興就好我朋友當初進去工作說薪水是19000每次扣盤損 還有結帳找錯客人的錢都由員工的薪水扣有時候一天找錯錢的金額還可以達掉1000多有可能一個月找錯那麼多次錢嗎?!他們上班也沒有打卡鍾什麼時候上班 下班 甚至加班怎麼知道?!大夜班正常下班時間是7.8點每次店長請他幫忙拖到下午1.2點才下班上個月加班很多天 加班費卻只算6還是8個小時要進去做的時候說薪水是19000上個月領薪水居然不到10000塊大夜班薪水19000???月休幾天啊.領這麼少

說真的

照你說的

老闆凹你們很多也

如果是找錯錢

那老闆有拿明細教你們對嗎?應該有一張現金核對表

然後在核對你們投庫的金額

才能證明是不是你們少錢

至於盤損

公司規定過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員工導致盤損不然加盟主是不準扣員工的店長還說我朋友買東西都沒付錢坑中班的錢 要我朋友賠錢 從薪水裡扣但是我朋友都沒做 就白白被店長扣錢還一直要我朋友自首 很過分不是只有我朋友這樣 那裡幾個員工也都不爽想離職 因為很常被扣錢如果你們沒做的話

不要理他

叫他有證據去報警抓你薪資袋也沒有寫清楚只有寫總共幾個小時 多少錢 就這樣上個月的薪水我算起來一個小時不到95塊現在最低不是都要95嗎?!這樣可以到勞工局申訴嗎?!還是要鼻子摸摸算自己倒楣換工作因為還要繳房租 電話費之類的哩哩摳摳費用這樣的薪水根本沒辦法負擔那些費用繳完生活費都沒有了員工不用吃飯嗎?!這樣一直扣人家薪水這樣要怎麼處理?! 我給你個建議

這個工作不要了

然後打電話或去http://www.hilife.com.tw/網站投訴

電話: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15下午13:30-17:30消費者服務專線:0800-022-118然後找區主任

然後在找老闆

主任

3方當面把他少給你的錢結算清楚然後直接離職

照我的經驗

主任那邊都怕員工把事情鬧大

所以不會偏袒加盟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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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6150092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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